闫某于2002年10月25日至2011年9月1日期间在北京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9月1日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闫某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1年12月5日裁决书。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顺义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支付闫某各项补偿共计38000元。
LAWS
闫某诉北京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胜诉结案
闫某于2002年10月25日至2011年9月1日期间在北京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9月1日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闫某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1年12月5日裁决书。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顺义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支付闫某各项补偿共计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