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0年9月4日6时40分许,在北京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闫某冰用镰刀砍伤原告彭某春。后经司法鉴定原告头部及左手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偏重),且被告闫某冰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病理动机支配,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原告受伤后经过治疗,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为:1、左腕关节囊破裂;2、左手食指伸指肌腱部分断裂;3、左手中指伸指肌腱断裂;4、左手环指伸指肌腱断裂;5、左手小指伸指肌腱断裂;6、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开放粉碎骨折;7、左腕钩状骨开放骨折;8、右顶骨开放骨折;9、头部开放伤口;10、左手小鱼际肌断裂;11、左手背开放伤口;12、脑外伤后神经反应。被告闫某华(系闫某冰之监护人)支付医疗费等共计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