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赵某昌、中保大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结案
2009年8月31日12时10分,在燕郊迎宾路化工大学南侧,被告赵某昌驾驶冀R9KXXX号牌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没有避让行人,将由西向东步行过公路的原告陈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了编号:RH092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
原告经医院诊断为:1、骶骨骨折合并骶骨神经损伤(左);2、左侧耻骨上支骨折;3、左侧上颌窦壁骨折;4、双前臂、左膝部皮肤擦伤等。经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拾级伤残。后经河北省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决中保大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2724元,被告赵某昌赔偿16415.8元。赔偿款已于2011年2月1日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