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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红诉刘某顺、中保北京分公司第二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结

 

 
   王某红诉刘某顺、中保北京分公司第二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结
2009年12月23日,原告王某红与被告刘某顺受被告张伟指派采购饭店物品。当日15时3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白马路与李魏路交叉路口,被告刘某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坐原告)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被告王学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刘某顺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诊断为:1、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多段粉碎性骨折;3、左内踝开放性骨折;4、右耳廓、左小腿、左内踝开放伤口;5、左腓肠肌部分断裂;6、左内踝韧带撕裂伤;7、双侧血胸;8、颜面部、上、下唇部、腰背部皮擦伤;9、脑震荡。
后经北京市某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现已审结判决:中保北京分公司第二营业部给付原告王某红医疗费用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金共计12100元,刘某顺赔偿原告王某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75620.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