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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城诉北京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胜诉结案


 
           马某城诉北京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胜诉结案
2010年7月4日下午18时05分,马某城在被告新建厂房三层下楼过程中,在利用吊车钢丝绳向下滑时,由于钢丝绳脱槽,造成摔伤。随后,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柒级伤残。裁决工贸公司支付马某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费用。工贸公司不服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确认被告工贸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前支付马某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费用共计83000元。赔偿款现已付清。仲裁阶段、一审阶段赵连平律师代理马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