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芹、冯某雷诉李某、某财险顺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
2012年3月3日12时3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白露雅园口南门,冯某雷驾驶雅迪牌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适逢被告李某驾驶车牌号为京NXXX52中华牌小型轿车由北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肖某芹受伤(冯某雷驾驶车辆乘车人员)。北京市公安局某一分局交通支队做出了NO3873928号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雷、被告李某负同等责任。
经查,京NXXX52牌小型轿车事发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该案依法经由某区法院审审理已于2012年8月16日结案。肖某芹、冯某雷依法获得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