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某诉北京顺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仲裁结案
渠某于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4月7日在北京顺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0年12月30日上午10:30,渠某在工作期间摔伤腰椎,诊断为胸9骨折。后经鉴定为工伤伤残九级。期间,被告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依法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2年11月16日做出京x劳仲字【2012】第396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 北京顺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渠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6064元;
2. 北京顺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98元;
3. 北京顺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渠某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1月7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
4. 北京顺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渠某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4月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4000元;
5. 北京顺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渠某2011年1月23日至2011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27.59元;
6. 北京顺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渠某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赵连平律师代理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