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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获得工伤赔偿178000元


 
马某某取得工伤赔偿等款项178000元
2009年5月6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马某某在北京某某俱乐部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7月4日下午18时05分,马某某因履行职责受伤,后经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柒级伤残。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于2012年10月31日做出京顺劳仲字【2013】第0504号调解书。北京某某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前支付给马某某在职期间社会保险损失差额、各项加班费、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7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