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终审判决
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12月6日在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任杂工。2011年3月3日18时13分许,刘某某下班后从工地返回宿舍的途中,路径国家会计学院门口时,不幸被机动车撞伤,后送往北京市红十字急诊抢救中心救治,随后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九医院治疗。但最终,于2011年12月6日因呼吸衰竭死亡。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刘某某同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京东劳仲字2011第2752号裁决书)。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上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做出(2012)丰民初字第07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与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2月2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与刘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做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6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审判机关最终确认刘某某同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2月2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赵连平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