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谋宇诉李谋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支付72678元
2011年8月份,原告受被告李某成雇佣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积山营村的房屋翻修工程施工。2011年8月29日8时许,原告从木凳上摔下来。原告经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足开放伤皮肤裂伤;右小腿软组织损伤,血肿。原告后起诉至法院。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做出(2012)顺民初字第8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谋成支付原告赵谋宇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让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678元。(赵连平律师代理原告赵谋宇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