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梁某某、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结案
2012年5月15日6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石门市场院内,被告梁某某驾驶被告刘某某所有的小客车(车牌号京P6XXX)由北向南行驶,适遇原告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北京市某区法院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13日审结,(2012)顺民初字第12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88602.9元,被告梁某某被告刘某某共同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28968.8(已扣除梁某某给付的12364.56元)。赵连平律师代理被告梁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