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相关案例

LAWS

原告刘某娟诉被告北京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判决赔偿59486.32元


2009年8月7日16时,原告刘某娟在被告北京市某某医院中医科就诊,被诊断为偏头痛。当日22时,原告在被告神经内科就诊,被诊断为癫痫原因待查-静脉窦血栓?剖腹产术后,硬膜下出血,并建议转天坛医院就诊。原告于2009年8月8日至2009年8月25日在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静脉都血栓形成,静脉源性脑梗死合并出血等伤。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至2012年2月26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癫痫,硬膜下出血等伤。同时原告先后在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及被告处门诊治疗,被诊断为静脉血栓形成后遗症等伤。后原告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2011顺民初字第2199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某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9486.32元。(赵连平律师代理原告刘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