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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某某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获赔70085元


蛟河市某某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获赔70085元
2012年8月8日4时1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南环路米各庄西侧小岛停车场,被告五河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司机牛某某驾驶皖XX891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北向西南行驶,原告司机米某驾驶吉XXX538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头南尾北停放,皖XX8915车右侧与吉XXX538车左前侧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五河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司机牛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司机米某无责任。该案经北京市某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获赔共计700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