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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某某工伤一审获赔42850元
2008年5月8日至2012年2月13日,信某某在北京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做电工。期间该公司分公司同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管理。2011年3月16日9时许,信某某在分公司2606客房维修门内防盗扣,关门时断裂的螺丝溅到眼睛上,造成眼部受伤。随后,经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认定为十级工伤伤残。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3年3月28日判决北京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连带赔偿信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42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