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
王某与王某某系继父女关系,王某某于1998年3月2日与王某某亲生母亲刘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王某随母亲与王某某居住。后因感情不合,王某某同刘某某2012年1月被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离婚时正值某区某乡拆迁。王某起诉要求:1、王某某支付拆迁补偿款165000元、拆迁周转费20000元;2、将某小区某号2居室的房屋购房名额判归王某所有。
王某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拆迁周转费可以支付给王某。被拆迁房屋系个人财产,王某要求支付拆迁补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刘某某于1998年3月2日登记结婚,1999年初,年仅15岁的王某随其生母到王某某家生活,并于1999年底将户口转至王某某处,起名为王某。某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与王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认定依据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原拆迁房屋系王某某个人财产。上述协议系对房屋宅基地的补偿、安置。王某某认可其领取了王某拆迁周转费,也同意返还给王某。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拆迁房屋系王某某个人财产。补偿安置协议系对上述房屋宅基地的补偿、安置。现王某要求王某某支付拆迁补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某认可其领取了王某拆迁周转费,也同意返还给王某,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王某要求将某号2居室的房屋购房名额判归其所有,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法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某某向王某支付拆迁周转费1002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原为亲属关系,应当妥善处理因拆迁问题所产生的家庭矛盾,减少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关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拆迁安置问题,根据王某某提供的《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证据,被拆迁的房屋系王某某的个人财产,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案件事实,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王某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拆迁周转费可以支付给王某。被拆迁房屋系个人财产,王某要求支付拆迁补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刘某某于1998年3月2日登记结婚,1999年初,年仅15岁的王某随其生母到王某某家生活,并于1999年底将户口转至王某某处,起名为王某。某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与王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认定依据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原拆迁房屋系王某某个人财产。上述协议系对房屋宅基地的补偿、安置。王某某认可其领取了王某拆迁周转费,也同意返还给王某。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拆迁房屋系王某某个人财产。补偿安置协议系对上述房屋宅基地的补偿、安置。现王某要求王某某支付拆迁补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某认可其领取了王某拆迁周转费,也同意返还给王某,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王某要求将某号2居室的房屋购房名额判归其所有,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法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某某向王某支付拆迁周转费1002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原为亲属关系,应当妥善处理因拆迁问题所产生的家庭矛盾,减少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关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拆迁安置问题,根据王某某提供的《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证据,被拆迁的房屋系王某某的个人财产,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案件事实,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