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诉邓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林某某、被告邓某于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1月2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名邓某某,现就读初二年级。原、被告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为了一些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和子女抚养以及双方与其他异性相处的问题发生过吵闹。近年来,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两人为此产生了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经济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产生过矛盾,但这都不是原则性的问题。两人恋爱、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在多年的相处与磨合中已经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现被告当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原告主张被告曾有外遇,且有家庭暴力行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有外遇,未举出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非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3某民初字第某某某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某某、被告邓某于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1月2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名邓某某,现就读初二年级。原、被告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为了一些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和子女抚养以及双方与其他异性相处的问题发生过吵闹。近年来,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两人为此产生了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经济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产生过矛盾,但这都不是原则性的问题。两人恋爱、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在多年的相处与磨合中已经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现被告当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原告主张被告曾有外遇,且有家庭暴力行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有外遇,未举出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非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3某民初字第某某某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