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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刘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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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刘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基本案情:王某系钱某某之母,兰某系钱某某之妻,钱某系钱某某与兰某之子。钱某某于2010618日去世。某处房屋系钱某某在其与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某公司购买的福利房。201021日,钱某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钱某某将某处福利房以153万元价格卖给吴某。钱某某取得了该笔售房款,部分售房款被用于购买某区某镇某某某小区和某某园小区的商品房各一套,兰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某某园小区房屋登记为兰某单独所有,兰某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
  20122月,刘某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之诉,经诉前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钱某所有。
  在诉讼中,钱某主张兰某和钱某某将出售某处福利房的全部房款都赠与了钱某。钱某用该售房款在某区某镇购买了包括某某园小区在内的两套房屋。由于当时的房屋限购政策,每一个本市户籍家庭只能再购买一套商品房,所以才与兰某协商以兰某的名义购买某某园小区的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兰某名下。为证明钱某某将售房款全部赠与自己,钱某申请了证人胡某和严某某出庭作证。兰某对钱某的主张表示认可。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某去世后,刘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与本案诉争房屋存在利害关系。钱某的诉讼主张,与房屋产权登记记载的内容不符。虽然兰某对钱某的主张表示认可,证人出庭证明钱某某生前将全部售房款赠与钱某,但是钱某、兰某与证人之间均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现刘某主张诉争的房产是钱某某和兰某的共同财产,要求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钱某某已经去世,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通过钱某、兰某和证人的陈述,法院无法确认钱某某处理售房款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不能认定钱某主张的事实。钱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兰某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钱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持原审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某已经去世,仅通过钱某、兰某和证人胡某和严某某的陈述,本院无法确认钱某某处理售房款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兰某名下,兰某与钱某某系夫妻关系,购买该房屋时钱某某健在,该房屋属于钱某某、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某某去世之后,刘某对钱某某的份额享有继承权。钱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