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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陈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7年12月11日生育女儿张某菲。原、被告之女张某菲从小一直随被告张某某的父母居住生活。原、被告长期各自在外务工,期间少有联系。原、被告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12月11日生育女张某菲。现原、被告因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发生纠纷,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张某菲,因原、被告之女张某菲从小随被告的父母居住生活至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了不改变张某菲的生活环境,张某菲由被告抚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由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张某菲年满18周岁止。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评判,原、被告可另行处理。综上,判决,一、原、被告之女张某菲由被告张某某抚养,由原告陈某某从2013年4月1日起支付张某菲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张某菲年满18周岁止,限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