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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获赔21483元



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获赔21483元
2013年1月3日7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派出所北,被告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XXXX98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型轿车右侧与原告身体相刮,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车损坏。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处理,确定被告唐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北京市某区法院开庭审理,于2013年3月22日审结,徐某某获赔医疗费用赔偿金、死亡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4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