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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2011572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石景苑小区中北某某建筑公司的工地宿舍内,被告人董某某因琐事与闫某某(男,46岁,河北省人)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闫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指控某某侵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判决: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星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董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7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