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伶诉北京某某桶装水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获赔45000元
原告赵某伶2012年2月28日至2012年5月3日期间在被被告处参加工作。2012年5月3日下午3:30左右,原告被酒精烧伤。原告2012年5月3日至2012年6月29日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57天,出院诊断:热烧伤20%,Ⅱ°~Ⅱ°;吸入性损伤。原告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1月15日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29天,出院诊断:热烧伤后瘢痕增生挛缩畸形(颜面,双上肢,躯干,右小腿);增生性瘢痕(右上臂,颈部,腹部);萎缩性瘢痕(右上肢,躯干,右小腿)。发生烧伤后,被告没有依法支付任何赔偿待遇。原告后起诉至法院。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做出(2013)顺民初字第0520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及鉴定费共计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