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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诉称被告所使用的奥迪100轿车(京GN4057)和红旗轿车(G84493)于2009年在原告处多次进行修理,没有支付修理费。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被告授权人员进行修理,且清单是单方制作未经被告盖章确认,被告不认可,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修理费,证据不足,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3)X民初字第5631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