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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诉北京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车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获赔73941.57元


 
詹某诉北京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车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获赔73941.57元
2005年8月26日至2013年6月24日期间,申请人詹某由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被申请人北京某某车饰有限公司做技术工。2013年2月20日14时许申请人在生产车间注塑机上工作时,申请人操作1300注塑机蹲在注射台上看射胶咀,对准模具注胶孔时,机器突然喷出胶,反弹到申请人脸部,头部,脖子上,造成烫伤,随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北京市顺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依法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3年9月10日做出京顺劳仲字【2013】第608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   北京某某车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詹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13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938元;
2.   北京某某车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詹某工资2652.42元;
3.   北京某某车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詹某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4.   北京某某车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詹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200元;
5.   北京某某车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詹某养老保险补偿金4472.2元;
6.   北京某某车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詹某延时加班费差额14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