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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支持本金利息违约金



刘某某诉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支持本金利息违约金
刘某某诉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2014)顺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门某某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5000元,支付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3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