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统一。在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问题上,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例如,本规定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要求行政机关一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的判决,但在第九条同时规定,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如下: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