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由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系为第三人增加负担合同,故从法律效果上看,其只是对合同履行主体的约定,但是不对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是否履行为第三人的自由,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由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广义的角度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属于广义的担保行为之一种,其目的在于确保他人的履行,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这一约定,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是在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作为广义的担保行为的一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据此,合同的生效无需关注第三人的行为能力或者第三人是否因另一法律关系而负有履行义务。该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是由债务人负担,而非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债务人。第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订立的目的是要确保他人的履行。债务人所允诺的并非自己的履行,而是第三人的确定的或者可得确定的行为。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是独立的债务,不像保证人的债务一样具有附从性。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则要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