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签名写成同音字,也不能规避偿债义务。债务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时候,签名写成同音字,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但是,作为债权人仍需要提高风险意识,交易过程中保留债务人有效的身份信息以备不测。
本案适用的法条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0528]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是在《合同法》第109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补充了金钱债务的种类。金钱债务,不仅包括合同价款、劳动报酬,还包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和借款合同中主债务的利息等。《民法典》补充了金钱债务的种类,语言表述更加准确。二是将《合同法》第109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修改为“可以请求其支付”。主要理由: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77条之规定,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债权系请求权的范畴,对于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当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故《民法典》对《合同法》条文修改后表述更加准确,逻辑更加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