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另设公司也不能规避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要求股东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且产权清晰,这样双方的权责明确,既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也有利于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东以此逃避债务,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通过法律责任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有限责任进行矫正,防止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有可能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目的借贷和担保;有可能有计划地独占公司财产;有可能诈欺债权人,等等。因此,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特定的个案中,针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否认该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把本应作为相互独立的公司及其股东视为同一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负连带债务的人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负他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手段。来源:朱少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