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有欺诈,退一赔三赢官司。
2021年11月26日,某消费者在某门店接受“线雕提升术”医疗美容服务,后因服务质量发生诉讼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某门店等对某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构成欺诈,判决被告退一赔三。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连平、赵朝锋依法代理某消费者以诉讼方式成功维权,打赢了这场官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修改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个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提高到3倍;同时还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并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