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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彩礼返还。

结婚不成,彩礼返还。

某男与某女相识相恋,但相处后最终没有走到一起。某男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遭到某女拒绝,某男将某女诉至法院。结合本地习俗、彩礼数额、分手原因、共同生活时间、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返还彩礼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生活实践中,彩礼问题与婚约之间无必然联系,订立婚约不一定都要给付彩礼,彩礼问题与婚约的关系也并不如影相随。有时候双方订立婚约,并基于婚约而给付彩礼;有时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也会发生给付彩礼的现象。因此,分析问题时不能把这两种情况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