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围挡系十级大风刮倒并将路人砸伤,建设单位也不能援引不可抗力而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围挡倒塌尽管是因为风力引起,但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因素。围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于围挡的抗风能力以及大风引起围挡可能倒塌的危险负有理性主体的管理责任,应当对围挡因暴风雨引起的潜在风险采取避险和保护措施,但疏于管理存在过错,故此,本案围挡被大风刮倒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因素,对路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