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相关案例

LAWS

股东减资不当对减资前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减资不当对减资前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减资不当对减资前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现行公司法之规定,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同时负有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是否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股东配合,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股东就公司减资事项在2018年1月1日形成股东会决议,此时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的债权债务已经形成,股东应当明知。但是在此情况下,股东仍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减资,并且未直接通知债权人,既损害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由于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清偿不能的,股东应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属于公司的债权人,在追索公司无果的情形下选择公司的股东予以清偿未清偿之债务并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