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某院在对某产妇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充分说明义务,对产妇在检查中提示桥本甲状腺炎可能后在病历中未给予相应的建议,未及时建议产妇进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或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Ⅳ级),某院的上述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后经某法院判决某院赔偿医疗费等若干。
本案提示: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赋予医生的说明义务是保护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前提,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医疗风险在医患双方之间进行有机分配,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医生的告知义务要求医生不得任意凭借自己的专业判断将医疗行为的不良后果转嫁到患者身上,而是给予患者对医疗风险说“不”的权利和机会。另一方面,医生的告知义务也为医方提供了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机会,若医生将医疗方案及医疗风险等信息告知了患者,而患者依然选择进行治疗时,患者就要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医方即可以其告知义务的履行而主张减轻或免除对患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