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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公司的股东,而且是能够控制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主要表在表决权上,因此,股东如果想控制公司重大决策,就必须要想办法控制一定比例的表决权。
  控股股东依其直接控股的多少分为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绝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相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从理论上分析,公司中当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股权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股权总数50%以上时,便可以根据资本简单多数决的原则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做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决议,从而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早期各国对控制股东的认定以在公司控股50%以上为绝对形式标准。但是,在现代大规模的股份公司中,由于股权分散,使得控制股东往往以低于50%的表决权就可以行使对公司事务的控制,即相对的控制权。许多股东并不拥有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却依然可以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支配性影响,抑或通过联合而控制公司。可见,判断某个股东或者某些股东是否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是否成为公司控制股东的标准,并非完全以其所持股份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为绝对标准,而事实上是以单个股东或联合股东是否具有对公司实质上的持续性影响力与决定力而定。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不仅重视对控制股东实质标准的认定,而且亦采用灵活的形式标准。如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任何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票25%以上者,被认为控制该公司”。而“一公司被认为对他公司的控制达到使他公司立于其代理人的地位,或沦为经营工具者,即为控制股东”的实质标准。德国法亦认为,如果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另一公司所施加的控制性影响,那么该公司就具有附属性。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新公司法将控股股东分为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是适宜的。不论是绝对控股股东还是相对控股股东,都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