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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对现存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和适当补偿的行为,一般简称房屋拆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迁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其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性质,可分为公房拆迁和私房拆迁。按照被拆除房屋的用途,房屋拆迁可分为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较多地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权益,比非住宅拆迁的工作量更大,困难更多。依土地所有人不同,拆迁房屋可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这里所讲的房屋拆迁专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拆迁属于征地拆迁,在征地法律关系中予以解决,依房屋拆迁中是否实施强制措施,可将房屋拆迁分为强制拆迁和非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直接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同时又关系着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的实现,是一个十分敏感、普遍、复杂的社会问题。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果最大化。这就常常涉及到会拆除大量旧房,再进行新的建设。同时房屋是原所有人、使用人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并且凝聚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因而必须对原房屋所有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和对原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在理解城市房屋拆迁这一概念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城市房屋拆迁的客体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具体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二是在国有土地上,现实生活中,城市规划内往往有一部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特别在新建城市犹为明显,而这里所涉及的房屋拆迁仅指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需要通过征地来解决。
  3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可参照《拆迁条例》执行。
  4拆迁中涉及到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到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