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机构、工伤鉴定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等,就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保险待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职业病诊断等事项发生的纠纷。分为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和其他相关争议。
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是指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参保统筹的缴费基数、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均为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这类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以及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工伤认定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定工伤、经办社会保险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缴费基数稽核是否正确、支付保险待遇是否符合标准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解决这类争议,当事人可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
其他相关争议是指工伤鉴定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就鉴定、诊断过程和结论发生的纠纷。这类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按相关规定,分别向省级工伤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或向做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