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也称公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客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行进的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特定的道路上。依据我国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2构成交通事故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客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非上述特殊人员,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另外,在交通事故的构成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使用或者驾驶车辆的人。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不构成交通事故。行人是指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自然人。3交通事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由特殊主体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交通事故,如故意驾驶车辆杀人、伤人或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所引起的,由于当事人没有过失,也不构成交通事故。过失主要表现为违反交通规则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事故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等几种情况。此外,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虽然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时,则不受过错责任原则的限制。4交通事故在客观上必须有发生在道路上的违章行为,并且该违章行为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所谓违章行为,即要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章是原因,事故是结果。因此,由于违章行为以外的原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合法行为等造成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5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并且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某一违章行为既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也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者既有违章行为,也有损害后果,但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交通事故。实践中,应注意下列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1)厂矿、油田、农场、林场的专有道路,农村机耕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以及住宅区楼群之间不供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2)在道路上举行军事演习、体育竞赛发生的工作人员、演习人员、竞赛人员的事故。(3)工程车辆在道路上作业时发生施工人员的事故。(4)在车上发生挤伤挤死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给当事人人身造成了伤害,引起交通事故的过错方所应承担的对受害方的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分为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和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种类其赔偿的范围也就不相同。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除以上几种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法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仅以他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财产直接损失为限,具体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毁损的实际价值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饲养的动物等其他财产。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间接财产损失,则不能包括在赔偿的范围内。例如,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停产、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损失,在计算赔偿时不能计算在内。这与民事基本法的规定相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总的来说,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即: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特定的间接损失例外地予以赔偿。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直接损失的补救方法,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当恢复原状已不能时,则用折价赔偿的办法予以补救。具体来讲,即: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首先应由事故责任人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作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所谓折价赔偿,即指赔偿的损失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折价标准,以送达目的地的市场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