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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小区撞人


车辆小区撞人 法院认定属交通事故
2012年11月08日02:39  新京报
(记者张媛)小区保安郑某与业主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时,被途经车辆轧伤。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拒绝赔偿。
  近日,一中院终审认为,车辆在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原告
  伤情鉴定为伤残十级
  2010年1月17日11时,房山某小区保安郑某与业主陈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时,恰逢黄某执行公司任务、驾车经过,轧到了郑某的右脚。郑某就医后,接受了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郑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后,郑某将业主陈某、司机黄某、黄某所在单位、肇事车投保交强险的永诚财险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元。
  保险公司
  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
  庭审时,几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赔偿。永诚财险北京分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事件发生在小区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属于交通事故。原告处理纠纷不当,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本人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之一的业主陈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被告司机黄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投保的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原告郑某、被告业主陈某和司机黄某所在公司根据过错责任分担。
  法院
  保险公司赔偿79000元
  法院一审判决,永诚财险北京分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9000余元。业主陈某赔偿郑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500余元。
  判决后,永诚财险北京分公司以事故是郑某与陈某冲突所致、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不应适用“道交法”为由,提起上诉。
  一中院终审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地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范畴;虽然交管部门对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法院认为不能就此推断本次事件并非交通事故。
  近日,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