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我国有关合伙的立法如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均未赋予有限合伙应有的法律地位。但是,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却确认了有限合伙的地位。该管理办法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虽然这只是部门规章,但却是一个新的开端。有限合伙是区别于公司和合伙的新型组织形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小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有限合伙的法律规范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而且,在实践中,有限合伙广泛存在。
在表面上,有限合伙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有限合伙形式中的合伙人既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在理解有限合伙形式时,可以联系普通合伙进行区别。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关键在于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必须以个人财产继续承担余下责任。换言之,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并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有限合伙形式中出现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个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组建时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签定书面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等等事项作出约定合同,仍然充分体现出合伙这种形式的协议自愿性。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而且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而且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