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保管另一方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把握保管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从外延上看,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他人之物的合同。
(2)保管合同以物品保管为目的,须有保管物占有的转移,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才能成立;保管物返还给寄存人,保管合同才算完结。保管物占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保管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无权使用保管物。当然,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的,保管人可以按照约定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保管行为,一切物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成为合同标的物。我国合同法第365条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中,没有规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
(4)保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不要式双务合同。即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帮助或者服务的一种形式,原则上是无偿的,当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约定付报酬。保管合同仅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