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实务中,应当注意把握承揽合同的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本身,而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这一特征使承揽合同区别于劳动合同。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作物的特定性。承揽合同多属个别商定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必须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否则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
(4)承揽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为诺成性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付出劳动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则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承揽人负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则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