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宪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除了可以自行辩护外,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内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他(她)不仅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辩护或者帮助辩护。所谓辩护权,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解,以证明或者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是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活动,是其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其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第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自行辩护和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第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和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采纳其合理意见;第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第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