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的保障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辩护权的存在也是对国家追诉权和审判权的平衡和抑制,使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在审判权面前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避免审判偏向于控方的指控,从而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辩护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律必须有明文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讲,任何个人私权的存在和保障必须以法律确认为前提,辩护权也不例外。辩护权是从实体权利中衍生出来的诉讼权利,更需要法律的庄严宣告和确认。二是必须要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的保障。就权利性质而言,权利属于“私”权的性质决定了权利是最容易受忽视和遭受践踏的,尤其在公权力十分强大的国家。因此,对于权利而言,没有具体可行的保障措施的保障,权利是毫无意义的,辩护权也一样。
为了保障辩护权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整套制度和措施,即辩护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我国辩护权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规定了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的程序、时间及辩护权的救济等具体内容;(2)规定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告知义务及其行使提供便利的义务;(3)规定法律援助的制度,充分保障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4)规定了辩护人的各种诉讼权利,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际实现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