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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

 主债权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正因为如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都把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作为抵押合同及申请登记的必备内容。
  当然,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被担保的主债权是可以变更的。在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虽为对抗要件但当事人已进行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主债权进行变更的,应当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如果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仅仅在登记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有对抗力。在抵押权登记为对抗要件且当事人未登记的情况下,当事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并就变更后的债权达成以原抵押物进行担保的协议时,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根据当事人新达成的协议决定。